政策|四川《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文件号:川环函〔2017〕1758号
发文时间:2017-09-01
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一、尽快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环境保护厅先后在厅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2017四川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函〔2017〕63号)和《2017年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发〔2017〕101号)。近日,通过网上核查,全省有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和阿坝、甘孜州等18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德阳、遂宁市和凉山州等3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有关要求,请未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包括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市(州),于2017年9月15日前予以公开。
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近年来,我省在污染源监测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个别地方和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自行监测方案内容不完整、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指标不全、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监测原始记录台账缺失,以及信息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行监测制度,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备案后按照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做好与自行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并保存好原始监测台账。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通过对外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搭建的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平台上及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其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包括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搭建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的自行监测信息)。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及时、如实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者开展自行监测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三、切实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监督性监测。各市(州)、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在现场采样过程中,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九条规定,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不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记录原因并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二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随着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对于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源监测报告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时,要注重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记录监测时段的实际工况,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现场采样、样品运输、样品交接、样品分析等环节的全程序质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三级审核”管理制度,严把监测数据审核关,严格监测报告的审核签发,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三是及时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发现超标的,应立即报告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平台上发布监督性监测信息。
四、积极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运行的工作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统一发布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的要求提供数据支撑,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与信息化水平,实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共享和统一管理,环境保护部研发了“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365号),我省选择了联网模式二,仅通过国家平台填报信息的联网模式,并被环境保护部确定为试点地区。“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平台建成后,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和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均可直接使用国家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填报及管理。因此,各地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与“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的联网工作,并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特别是要重点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已向国家申报并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附后),务必在2017年9月底前按要求在国家搭建的统一公开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相关阅读
通知|关于举办土壤污染防治及土壤地下水调查修复实务操作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更多环保新闻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找环保招标项目就上第一环保网,为你提供全国最新海量环保项目!(www.d1ep.com)